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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之種類

行政訴訟 閱讀(1.3W)
行政訴訟證據之種類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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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種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