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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證據章節講了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33W)

我國在辦理行政案件時,一般有公安機關實施。在長期處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公安機關總結出來相關的辦理時的程式式規範。這就是公安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有人諮詢,公安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證據章節講了什麼?本文將會進行專題講解。

公安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證據章節講了什麼?

公安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證據章節講了什麼?

第四章 證 據

第二十三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 物證;

(二) 書證;

(三) 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 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 鑑定意見;

(六) 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 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影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二十六條 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儲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影。

物證的照片、錄影,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七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副本或者複製件。

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八條 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的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影,應當附有關製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並由製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第二十九條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的,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三十條 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旨在解決該類案件處理中最大關聯性的證據證言部分。因為此板塊的重要意義,所以需要執法者在辦案前要明確此規範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