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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訴訟費怎麼收?

行政訴訟 閱讀(2.13W)

一、房產繼承訴訟費怎麼收?

房產繼承訴訟費怎麼收?

訴訟承繼的訴訟費和一般的財產案件收費是一樣的,都是按爭議財產標的金額來計算的。如果是簡易程式,減半收取訴訟費用。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哪些情況可以減免訴訟費用?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物件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三、遺產糾紛訴訟管轄地怎麼確定?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被告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是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繼承人之間因為房產繼承發生糾紛,協商不成去起訴的,原告需要繳納一筆訴訟費用,因為房產糾紛案件是財產性案件,訴訟費用就按照房產價值並結合對應的比例收取。如果走簡易程式,訴訟費用減半收取,等原告勝訴後,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