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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擔保人訴訟時效是多久?

行政訴訟 閱讀(5.76K)

一、借條上擔保人訴訟時效是多久?

借條上擔保人訴訟時效是多久?

借條上擔保人訴訟時效是三年,根據《民法典》(20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借條上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撤銷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合同在建立之後,只要主合同有效,那麼擔保人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若是債權人同意,那麼也可以撤銷擔保人的責任,但是在撤銷之後,遇到債務人不履行償還義務時,是不能向擔保人舉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