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中止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對行政執法中止的情形法律上沒有任何明確的規定,但是規定了行政執法終止的幾種狀況: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三、行政處罰的主體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國土資源局作為國家行政單位,對土地管理這一塊具有相應的管轄權,如果國土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法的過程當中暫時停下來了,中途終止執法的原因到時候只能問國土部的工作人員,如果是正式終止了的話,以後就不會針對這件事情繼續調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