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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3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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