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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行政訴訟 閱讀(2.77W)
市場監督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市場監督是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稅務以及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與強制執行權是有區別的,前者只限於行政部分單位,後者還包括司法部門等。強制執行發下時需要被執行人是立即執行的。

1、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在我國執行罰其實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執行行政罰,第二類是執行罰。

3、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賦予了我國的行政機關一定的權力的,此時行政機關是可以在自己的行政職權的範圍內作出一定的行政行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雖然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但是擁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主體只有五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