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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訴代理詞怎麼寫?

行政訴訟 閱讀(2.98W)

一、行政訴訟上訴代理詞怎麼寫?

行政訴訟上訴代理詞怎麼寫?

行政訴訟上訴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貴院審理的上訴人____建築公司(以下簡稱____建築公司)上訴被上訴人張____以及原審被告____縣政府、____縣房地產管理局關於請求撤銷具體行政行為一案,本人作為被上訴人張____的訴訟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相關證據材料以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原審被告縣人民政府及縣房產局給上訴人____建築公司頒發《公房產權證》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系違法行政的結果,應依法予以撤銷

本案中,被上訴人張____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是其父親張____於199____年在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且規劃、審批、施工等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向縣房產局申辦的,張____依法繼承取得,是合法有效的所有權證書。相反,上訴人____建築公司所持的《公房產權證》是縣人民政府及縣房產局在其沒有任何手續情況下,僅憑只建築公司的申請報告和____縣檢察院簽署情況屬實的一紙證明即為其辦理了產權證書,顯然不具備合法的頒證要件,這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一座房產不應當有兩個完全不同的產權證書,必須撤銷其一。而本案由於上訴人____建築公司取得的《公房產權證》系兩原審被告違法行政的結果,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理應依法予以撤銷。

另外,根據上訴人____建築公司向市房產局的申請報告,其是在謊稱該房屋屬於自建,原產權證、紅線圖丟失的前提下,騙取縣房產局為其頒發的房產證;而在法庭因本案房產訴訟時,上訴人又稱是抵債取得,顯然是謊話連篇,故其提出是善意取得該房產的主張根本不能成立。

2、關於起訴期間,我們認為原告的起訴並未過法定的起訴期間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41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本案中,縣房產局給上訴人發證行為,是針對上訴人____建築公司,並沒有針對被上訴人張____,從來也沒有通知過被上訴人張____,更沒有給張____送達或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兩年的起訴期限。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43條:“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之規定,張____的起訴也並未超過期限。上訴人張____自20xx年9月知道____建築公司也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後,當月即向縣房產局、縣人民政府提出了撤銷____建築公司產權證的申請,後來又多次催促解決,而縣房產局也表態他們原來並不知道存在一房兩證的情況,並承諾根據調查結果會撤銷____建築公司的房產證,但卻一直因其機構調整而被拖延。直到被上訴人張____將本案起訴到法院的一個多星期前,縣房產局還組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其相關業務部門進行了調查,同時又承諾一星期之內給予答覆,但之後仍沒有結果。這些事實是縣房產局當庭都認可的。因此,被上訴人張____之所以至2005年4月起訴也非起訴人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原審被告縣房產局一直承諾給予解決所致。

再次,本案原審被告縣人民政府和縣房產局自知其行政行為的違法,故本案一審判決後都沒有提出上訴,表明是服從判決的。因此,對於時效問題,在二審期間作為原審被告地位的縣房產局無權再主張已過起訴期間的問題。

最後,被上訴人張____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她為了自己房產的事情奔波了幾年,處處受阻和刁難,現已精神恍惚,這是她個人的不幸,但同時也是行政機關違法行政所造成的悲哀。在通過若干次訴訟後,才進行到今天這一步。一房兩證本身就是違法的,違法的行為就應當從發生時糾正。

綜上,懇請合議庭查明案件事實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維人民政府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形象,依法作出維持原審判決的終審判決。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望採納。

此致

被上訴人:張_________

代理人:楊_______律師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行政訴訟上訴需要遵守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受到了行政處罰的公民、單位,若是對自己受到的處罰不服,那麼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請求,對於請求雖然被法院受理,但是訴訟當事人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情形,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