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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賠償與受理立案:
1.政策法規處為我局機關行政賠償案件的受理機構,負責對賠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請求賠償應由請求人填寫《行政賠償申請登記表》。特殊情況不能以書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受理機關承辦人員代為填寫並作出筆錄,當事人簽名。
(二)審查:
1、賠償申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範圍。
2、有無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關於不予賠償的規定情形。
3、請求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4、是否應由本機關予以賠償。
5、賠償請求是否已過時效。
6、請求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三)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
1、對已立案的行政賠償案件,由案件受理機構送有關業務工作部門辦理,特殊情況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機構直接辦理。
2、承辦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對賠償請求提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處稽核。
3、政策法規處對承辦部門的意見應在十日內進行稽核,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稽核同意後,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4、司法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予以賠償的,製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5、對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不予賠償的,製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加蓋機關印章,並送達賠償請求人。
6、對本機關不負有賠償義務的申請,應通知賠償請求人向有賠償義務的的機關提出。賠償義務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機關的,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收案後移送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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