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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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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也就是說,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內要完成整個的複議工作。依照行政複議法,受理之日即指應當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或接受申請人申請之日。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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