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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行政複議書

行政複議 閱讀(3.21W)
土地糾紛行政複議書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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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行政複議答覆書

土地糾紛行政複議答覆書(一)

答覆人:____縣人民政府

     答覆人________縣人民政府於二00五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昭政處字(2005)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對____村民委員會及____村中州村民小組、利潭村民小組、上潭村民小組、衝口村民小組之間就坐落在________村地名叫節馬梗的土地權屬糾紛作出的行政確權決定。

二00五年四月三日,____村中州村民小組因不服昭政處字(2005)1號行政處理決定而向_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現答覆人就該行政複議申請向複議機關提出如下書面答覆:

二00四年六月五日,____ _村中州小組提出申請,請求對位於________村地名叫節馬梗的土地權屬進行確權。答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調查取證及實地勘察,查明瞭案件事實:發生糾紛的節馬梗位於___縣___鄉潮江村,是____ 縣____鄉與____縣 ____鄉分界的地方,是節馬梗山中間凹的部分,東西兩邊高,東接油茶地邊,西接中州屋背山,南接山腳旱地邊,北到____鄉與____鄉的分界線。面積約19畝。發生糾紛的節馬梗,自土改以來,屬集體荒地,從未劃分到生產隊或小組。潮江村節馬梗山附近一帶的利潭、上潭、中州、衝口四個小組經常在節馬梗放牛、砍柴、燒石灰等。20世紀70年代,該村的利潭、上潭2個小組曾在爭議的節馬梗處開荒造地約1畝,曾種植過紅薯等農作物,從 1980年落實土地承包責任制開始就一直丟荒不種。在桂梧高速公路徵地前,對節馬梗的土地權屬從未發生過糾紛,到2004年5月桂梧高速公路徵地時,才發生本案當事人之間就節馬梗土地權屬的糾紛。

以上事實,全部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且有些事實是當事人所承認的。

     答覆人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人________村中州村民小組主張擁有糾紛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稱自土改、合作化、四固定至今都是由人民政府確權劃分歸其所有,這些主張缺乏證據予以證實,答覆人不予支援;行政複議申請人稱在2004年5月1日與投資商、____ ____簽訂了《關於開採石料場的合同》,達成共同開發節馬梗石山資源,____鄉潮江村委會在該合同上簽字“同意按合同執行”,再次確認了爭議的節馬梗土地權屬屬其所有的事實,答覆人認為潮江村委會在該合同上簽字“同意按合同執行”並不能代表潮江村委會承認或證明了爭議土地屬行政複議申請人所有;行政複議申請人稱答覆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儘快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答覆人認為土地糾紛不是通過發證來解決的,其所講的理由不成立;行政複議申請人以節馬梗石山的四周全部土地所有權均屬其所有為由主張爭議土地的所有權,此主張理由不成立,與其所引用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相符合。

答覆人依據查明的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2)6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作出了昭政處字(2005)1號政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把糾紛土地(節馬梗)的所有權(在桂梧高速公路徵用前)確權給____縣____鄉潮江村農民集體所有,經營、管理權歸潮江村民委員會擁有。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式合法、請市人民政府維持答覆人的處理決定。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政府

答覆人:____縣人民政府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