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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的時間最長是20天,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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