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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最長多少時間?

強制措施 閱讀(3.04W)

治安拘留最長多少時間?

治安拘留最長多少時間?

不超過20天;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對於行政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應當被拘留的,會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而最常見的行政拘留的產生往往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通常稱治安拘留。該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治安拘留相關規定

拘留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拘留所的設定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拘留所。拘留所的設定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六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設定拘留區、行政辦公區等功能區域。

第七條 拘留所依照規定配備武器、警械,配備交通、通訊、技術防範、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

第八條 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章 拘留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群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影裝置,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 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 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鬨鬧、打架鬥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訊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稽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第三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拘留所,由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拘押,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治安拘留算是行政處罰裡面最嚴重的懲罰之一了,主要就是為了更好的懲罰一些不守規定的人員,對於拘留時間一般就要看案件的大小來決定,但一般不會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所以,好好的遵守規定才能避免各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