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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作出的日期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確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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