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行政處罰標準遼寧是什麼?
賭博行政處罰標準遼寧是: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賭資,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怎樣認定賭博罪?
1、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
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
值得注意的是,“聚眾賭博”有特定的含義,並非所有的“聚眾”賭博都屬於此類。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解釋,“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有: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此外,關於“開設賭場”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應構成“開設賭場罪”,而不構成賭博罪。這無疑是對於近年來新興的線上賭博的一個嚴重打擊,也是立法跟上時代發展的體現。
三、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的行為: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賭博構成犯罪時,追訴期限為五年。如果賭博行為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話,那麼追訴期為五年,而要是開設賭場罪的話,則追訴期可能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