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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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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清走私廢物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走私廢物罪的認定

兩者的區別:

前者逃避海關監管,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前者處罰的是走私行為,後者處罰的是將固體廢物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走私固體廢物並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則既構成走私廢物罪,又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應當實行並罰。

(二)劃清走私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關的監管制度,後者侵犯的則是國家的環境保護制度。

二是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

三是前者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就構成犯罪,而後者則是結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四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走私的廢物應當理解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而後者進口的則是國家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如果將這些固體廢物進口用作原料,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三)本罪屬概括性罪名而非選擇性罪名

主要考慮三點:

一是罪狀與罪名有密切聯絡,必須嚴格根據刑法分則條文中對罪狀的描述來確定罪名。但罪狀並不等於罪名,罪狀包含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罪狀之中,是對某種犯罪的本質特徵或者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罪狀與罪名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本罪的罪狀是:“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而“走私廢物罪”就是對本罪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

二是選擇性罪名屬於性質相同的犯罪。某一種行為雖然觸犯某種犯罪的多種不同行為方式、多種不同行為物件,但由於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大致相當,不需要實行數罪併罰,因而採用選擇性罪名,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而本罪所走私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屬於廢物的形態,不涉及行為選擇或者物件選擇的問題,且三種廢物都具有“廢物”這一共同特徵,因此不需要採用選擇性罪名,而應當採用概括性罪名,行為人只要走私上述三種廢物中的一種廢物就構成本罪。

三是走私廢物罪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的“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用語不一致,主要由於刑法對後兩種犯罪的物件作了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