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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兩種以上合併不超過20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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