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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權的處罰流程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1.67W)

(一)立案階段

對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權的處罰流程是什麼?

違法建設的立案階段是違法建設處罰程式的第一個階段,執法部門在接到違法行為的線索以後,先要針對這些線索做一個甄別,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還要履行一個內部審批的手續,通常都是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只有內部審批手續完成以後,這個案子才可以正式進入到查處的環節,才正式啟動調查程式。一般立案線索來源於三個方面:第一是來源於城管執法部門在進行日常巡查、檢查;第二是來源於相關群眾的的投訴、舉報;第三是來源於其他部門移送和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

(二)調查階段

拆除違法建設的第二個階段就是調查階段。《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罰前必須把案件

及的所有事實調查清楚,並且完成對相關的證據收集,在作出行政處罰後再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因此,調查取證階段,是涉及到違法建設處罰是否合法的一個很重要的階段。該階段執法部門需要查明的基本客觀事實主要包括:違法建設的地點、建築面積、建築結構、建設時間、由誰進行建設、目前由誰來使用等事實。除了建築的客觀事實以外,執法部門還要就涉案房屋土地及規劃方面是否辦理審批手續,是否屬於用地違法、規劃違法等問題,向國土部門和規劃部門去函進行調查取證。

(三)限期拆除處罰階段

執法部門經過了立案和調查階段,如果最終認定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設的,就會依法作出書面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這就進入了違法建設拆違的第三個階段:行政處罰階段。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違法建設處罰程式的並經階段,該階段設定的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損失,因為拆除建築物是個財產損失巨大的行為,所以在面臨不得不拆除的違法建設時,法律設定一個程式,讓當事人自己搬遷,自己拆除,這樣能夠最大限度減少損失。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對此提起復議訴訟,且在複議和訴訟期間,執法部門不得強制執行。

(四)行政強制拆除決定階段

執法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以後,經催告當事人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也不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執法部門的執法程式就會進入到下一個環節:製作並送達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的環節。這個階段被稱為:行政強制拆除決定階段。之所以把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和行政強制拆除實施分為兩個階段,那是因為司法實踐中認為這兩個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對該行政強制決定和行政強制實施不服,均可以提起復議和訴訟。

(五)行政強拆實施階段

如果強制拆除決定到期後,當事人仍然不自行拆違法建設,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執法部門就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這個階段就是行政強制拆除實施階段。當事人可對於強制拆除行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違法建設大致就是指沒有通過相關部門批准,沒有取得使用權證等證書,就擅自在某一區域進行建設的一種行為。違法建設可能會影響的社會上的環境,秩序等,所以還會受到法律的處罰。施工建設應該有合理的規劃,而且還需要獲得批准,取得相關證書,不能一昧的就去隨意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