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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簡易程式審理期限

行政處罰 閱讀(2.99W)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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