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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請假出所逃跑會怎麼處罰?

行政處罰 閱讀(1.05W)

我國的法律制裁中有一種是被稱為行政拘留,有些人不願受法律的約束在被行政拘留的情況下假裝請假出所,然後藉機逃跑以擺脫擺脫的法律懲罰,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多的,依舊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行政拘留請假出所逃跑會怎麼處罰?

行政拘留請假出所逃跑會怎麼處罰?

我國現行的法律、條例規定中,沒有對行政拘留人員逃跑了,怎麼處罰的規定。但從法理上說,行為人逃跑,應該視為時效的中斷,不適用《治安處罰法》22條6個月追訴期限的限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抗拒執行和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規定如下 :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決定書下既然已經發了,在法律上沒有過時效一說了,作為行政違法人員,應當主動投案到拘留所接受拘留,如果在行政拘留前逃跑了,行政處罰決定不會過期,也不會自動撤銷的,逃跑只會加重懲罰。建議早日投案自首,接受教育改造,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所以告誡我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總想鑽法律的空檔,在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就應該老實接受法律的懲罰與制裁,如果在被行政拘留的情況下還逃跑的話那麼日後的懲罰是會更加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