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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告處分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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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必改,有責必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日常工作中,對違反紀律的行為要按照性質和後果的嚴重程度追究當事人責任,並給與相應的處罰,其中,對於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一般處以行政警告處分,那麼,行政警告處分期限是多久呢?

行政警告處分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是多長時間?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會解除處分,如果單位沒有發通知,可以選擇自己申請。

在警告處分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處分。國家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二、行政處分的種類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綜上所述,關於行政警告處分期限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分期一般為半年、最長不超過兩年,期滿後由單位通知當事人或當事人自行申請解除,同時,在處分期內,當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獲得一等功以上的可提出申請,提前解除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