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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包括

行政處罰 閱讀(2.73W)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包括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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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這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 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