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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程式:1.調查取證;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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