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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止辦案期限會計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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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中止辦案期限會計入麼?

行政處罰中止辦案期限會計入麼?

下列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執行期限:

1、需要檢驗、檢測、鑑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的期間;

2、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認定案件相關事項的期間;

3、聽證的期間;

4、公告、郵寄送達文書的公告、在途期間;

5、中止調查或者執行至恢復調查或者執行的期間;

6、執法部門與當事人達成行政強制執行協議後,協議執行的期間。

需要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執法部門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5日以前,辦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並明確延長辦案的期限。

二、行政處罰立案時間是多久?

執法部門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當事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

2、對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3、對不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告知報案人或者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哪些情況下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治安處罰法的當事人,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行政處罰,比如行政拘留、罰款及警告等。有特殊情況,行政處罰可以中止,行政機關做進一步的調查,防止出現錯誤處理的情況。中止調查耽誤的時間不能算做行政處罰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