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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款分期交納有什麼規定?

行政處罰 閱讀(1.8W)

一、罰沒款分期交納有什麼規定

罰沒款分期交納有什麼規定?

1、目前法律、法規、規章並沒有規定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需要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及規章所規定的暫緩履行或分期履行繳納罰款義務是有條件的。所以,當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決定繳納罰款。

3、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拖延履行,違反行政機關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繳納罰款決定的,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行政機關違法罰款不交會有什麼後果?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三、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法律意義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這是我國法律對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作出的明確規定。因此,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維護。

執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特定情形無法按時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情況。例如,當事人因生病或遭受火災、水災等突發災害,希望能夠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是主觀上拒絕接受處罰、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而是客觀上存在實際困難,無法按時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對此,行政機關應當將這種情形與當事人故意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的行為加以區分,允許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繳納罰款義務。對於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以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效力,是公權力行使的過程。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其所實施的行為比較暴力,所以往往會損害到公民的權益,所以對於行政機關的監督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