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訴。因此,對於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不可再提起上訴,如果認為有錯誤,可在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再審申請被駁回,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申請提起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