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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指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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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指定辯護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採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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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可以指定辯護嗎

死刑複核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式,不不允許指定辯護。對於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內容。

我國法律規定的指定辯護的範圍:


1、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5、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能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7、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