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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數額要求是多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濫用職權罪數額要求是多少

有下列特別嚴重情節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9人以上,或者輕傷27人以上,或者重傷6人、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輕傷18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因此,濫用職權罪造成經濟損失是有數額要求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