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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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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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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有關係嗎

這兩者有很大的不同之處,在行為的主體方面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而濫用職權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濫用職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的含義分別是: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