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職務侵佔辯護律師解答>

職務犯罪 | 家屬會見

職務犯罪 家屬會見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職務犯罪律師會見難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在有些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但在實際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之中,偵查機關往往不批准律師會見,導致律師所獲得的案件資訊較少,甚至影響到後續取保候審等其他強制措施的變更申請、社會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提出,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如“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那麼,偵查機關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按照字面意思,即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而在偵查階段實際中偵查機關一般都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