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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與主犯的區分具體有哪些

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與主犯的區分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主要根據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來區分從犯與主犯。
1、主犯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
2、從犯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依法應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