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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由單位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公司業務員是否承擔刑帶責任需要看是否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上述條款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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