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刑事附帶民事庭審程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依照的是刑事訴訟程式,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開庭的程式主要是:
(一)法庭宣佈開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二)進行法庭調查;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三)進行法庭辯論;
(四)最後陳述;
(五)宣佈休庭等待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在公訴部分審理後再審理附帶民事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刑事附帶民事庭審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