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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先後

民事訴訟 閱讀(9.32K)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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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先後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佈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等),同時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根據審判長指示,有時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但宣讀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後再審理民事部分)。
2、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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