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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刑事拘留是在偵查階段進行的,可以分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拘留,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一般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30日。檢察機關的受理偵查的案件,拘留的期限為14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至3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14日,檢察機關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17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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