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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申請回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情形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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