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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的條件

一般自首的條件主要如下:
1、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後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製造假象掩護犯罪同夥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3、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犯罪人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察、起訴和審判,以表明其確有悔罪的誠意,並不得逃亡他處或隱匿。若犯罪人以信件、電話或其他形式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反悔並逃亡或隱匿,則不視為自首。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般自首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