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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只可以根據手機號碼調取通話記錄,對於通話內容是沒有辦法知悉的,除非公安機關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對於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採取技術政策措施,監聽其手機通話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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