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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有以下這些:(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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