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案件中法院退偵的可能性大嗎

刑事訴訟 閱讀(2.07W)

刑事案件中法院退偵的可能性大嗎

一、刑事案件中法院退偵的可能性大嗎?

法院絕對不可能主動退偵,這樣做是違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 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開庭審判 。 至於補充偵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人民法院的職責就是根據公訴方和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依法進行審理,如果說法院主動退回補充偵查的話,那麼法院就從審判職能變成了偵查職能,這是不允許的,畢竟三大司法機關之間所具有的職能都是相互獨立的同時又有所約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