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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包括哪些情況

我國現行的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酌定不起訴需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酌定不起訴包括哪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