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刑法對危險駕駛罪會不會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對危險駕駛罪會不會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師解答:不是。律師解析:不是。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罰明顯比危險駕駛罪要重得多。這主要是由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數人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而不似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交通運輸安全。
2、兩者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在量刑上也是有輕重之分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