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故意傷害輕傷二級刑拘期限

致人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並且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符合條件的應當辦理取保候審,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故意傷害輕傷二級刑拘期限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90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