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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最長羈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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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每個階段羈押的期限都是不一樣的,具體規定如下:

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最長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 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實際上,案情特別簡單的故意傷害案,從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到法院審理完畢的整個過程不會特別長的,也有可能半年就結案了,但情況複雜的刑事案件可能羈押犯罪嫌疑人一年多了,案件還沒有審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