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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七十八條,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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