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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的條件是什麼

無罪辯護的條件是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辦案機關程式違法。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並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非法言詞證據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法院定罪原則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無罪辯護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