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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參與盜竊和分贓如何認定

視情況而定。對於沒有參與犯罪和分贓的人,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何定性:
1、如果該人,參與了犯罪預謀、為犯罪準備了工具等的活動,雖然沒有親自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的,仍屬於共同犯罪,要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但該人實際也沒有參與分贓的,一般情況下不屬於犯罪,只需將所得贓物退還被害人即可;但如果明知是贓物而以轉移、窩藏贓物為目的參與分贓的,則屬於違法,嚴重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沒有參與盜竊和分贓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