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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如何認定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詐騙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
一是虛構事實;
二是隱瞞真相。
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其次,詐騙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詐騙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詐騙如何認定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