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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定金是否算合同詐騙

不返還定金是否算合同詐騙
律師解析:若合同相對方在不返還定金前即有非法佔有定金的目的,是應當算合同詐騙的,需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即不返還定金是否算詐騙要視情節而定。
如果收取訂金的時候隱瞞或者偽造了事實,並且目的即為非法佔有訂金,那麼構成詐騙。
如果算正常的締約失敗,認為責任在對方而不返還訂金,則算普通的民事違約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