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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醫療事故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2.31W)
產婦醫療事故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自《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施行以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更多的是傾向於行政處理;而對於醫療糾紛的賠償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法律進行,故產婦醫療事故賠償的專案如下:
1、醫療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